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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6来源:
厅各处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法治财政建设,省财政厅对条例中具有裁量权的行政处罚事项制订了细化标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细化标准:
  1、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细化标准:
  1、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细化标准:
  1、情节显著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细化标准:
  (一)未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细化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细化标准:
  1、情节较轻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