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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06来源:

吉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购〔20162

 

 

各县(市、区)财政局,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质量和专业化水平,保证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吉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

 

 

 

 

                吉安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4

 

 

 

 

 

 

 

 

 

 

 

 

 

吉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质量和专业化水平,保证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吉安市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登记并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未在吉安市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向采购人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第七条 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享有权利:
   1
、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独立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3
、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4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承担义务:
   1
、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采购资料;
   3
、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保守各当事人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4
、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采购人同级监督部门的监督;
   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 按照采购人的隶属关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手续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不得擅自变动或更改;不得接受未经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必须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地制作招标(采购)文件和评分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和评分标准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方能出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出借、出租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挂靠。
    
第十三条 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的企业法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必须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法人名称和企业法人印章。
  
第十四条 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代理业务时遵照江西省财政厅和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有意愿在吉安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向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吉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专职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专职人员的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后退还)。

(三)有固定的、满足执业要求的营业场所。

(四)专职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企业近半年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五)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工作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须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指定委派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或培训证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专业素质。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评标、谈判和询价过程中除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和采购人单位监察人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入评标、谈判和询价现场进行记录和实施监督外,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谈判和询价现场。
  
第十七条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谈判和询价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接到评标、谈判和询价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谈判和询价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在委托书中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签字(盖章)后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信息在指定的市级以上政府采购媒体公告中标(成交)信息。
  
第十八条 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季报表或年度报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备案及归档、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活动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和江西省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严格遵守《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并将按吉安市财政局印发的《吉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