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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废标结果,采购人更需反思
发布时间:2015-06-24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情回顾·

  18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最后项目竟然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

  这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发生在今年年初由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市高中直饮水机采购活动中。该项目采购内容为5L常温水、开水两用直饮水机。介于在答疑阶段,众多供应商提出投标单位多为经销商,无法提供设备制造商的资格证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投标供应商需提供设备制造商资格证明原件”改为仅需复印件。

  然而,在资格审查阶段,相关当事人发现除5家供应商无法提供涉水卫生许可批件和售后服务证明资料外,7家供应商因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3C认证证书而被判为无效投标文件。面对评标委员会的质问,供应商普遍表示,3C认证的办理周期往往要几个月,许多产品还没能上市就被淘汰了,对于企业的成本压力过大。任何一家直饮水生产商,都不敢说所有的产品都经过了3C认证,包括某些在卖场上炒得火热的国产知名品牌,这是行业的通病。

  最终,该项目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该项目也引发了业内有关“废标后果由谁承担”的讨论。 

  

  ■ 何红锋

  18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缴纳了投标保证金,1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最后竟然出现了有效标不足3家的情形。有人抱怨是“供应商对于法律的漠视和误解”,并将项目废标的原因归咎于大多数供应商不具备3C认证标志。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并不赞成。相反,笔者认为对于废标的结果,不宜过多地埋怨供应商,更需要引起反思的应该是采购人。当然,如果采购活动的主要工作是由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的,则应该由代理机构进行反思。事实上,这一问题正是涉及政府采购制度健康发展的大问题。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和“投标”是交易的两个方面,其中“招标”无疑处于主导方面。如果投标供应商资格不符合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采购人通过评审委员会直接确认其投标无效即可。这比一味指责“供应商应当重视法律规定”要有效得多。

  但相比于此,更重要的是,采购人应该反思:是什么原因导致采购项目的废标?其实,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更需要承担改进的责任。

  以本采购项目为例,该项目因具备合格资格的供应商太少才导致废标。采购人在采购前就需要调查:市场上是否具备较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

  其一,如果市场上确实具备较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废标后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为什么大多数合格供应商没来参加投标。

  如果不来参与投标的原因是供应商没有获得采购信息,采购人应该考虑改进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和发布方式,甚至是延长发布的时限。如果已经有足够多的供应商获知了采购信息,采购人则应该分析,为什么这些供应商获得了采购信息却不来参加投标。

  对于上述问题,实践中存在诸多可能:一是,供应商缺乏足够充裕的时间去编制投标文件。此时,采购人应该针对这些项目,酌情延长招标文件开始发售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限(20日只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时限,如果需要,当然可以延长)。二是,对于供应商来说,项目缺乏吸引力。此时,采购人需要进一步分析该现象的原因,是否因为在当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对供应商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当然,也可能存在其他的原因,这些都需要采购人去分析,找出改善之法。

  其二, 如果市场上本不具备较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采购人也需要分析:是否属于因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对供应商的要求过高。

  对供应商的要求过高,当然应该改进。如果不属于此种情形,确实因为市场上不具备较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这时采购人应当改变采购方式。当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条件时,就应当向当地监管机构申请批准变更采购方式,改为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因为如果已经知道合格供应商数量较少,无法进行招标采购,但仍然展开采购活动,这既浪费了采购人的时间与资金,也浪费了供应商的时间与资金,是对自己,甚至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其三,即便确实是由于“供应商对于法律的漠视和误解”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就具体项目而言,采购人的任务仍然是了解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和实际能力,既不能对供应商作出过高判断,也不能因为自己过高估计供应商的能力和水平而抱怨供应商。

  事实上,培育供应商,提高其能力和水平是个长期的过程,光是供应商法律意识的培养,就需要立法、司法、执法等部门通力协作,缺一不可。以本项目涉及的“3C认证”为例,因为与整个市场的需求相比,政府采购市场需求所占的份额非常小,如果“3C认证”属于法律强制性要求,相关部门却从未对无证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过处罚,而仅仅是采购人单方面地提出要求,是不可能培养出较多数量的合格供应商的。

  因此,面对采购项目的废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反思自身的行为,并针对不足之处作出改进和完善,这才是提高采购质量、避免废标的可行之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何红锋  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