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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水利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2来源:江西省水利厅
 

近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的公告。为做好监理单位资质申报和延续材料审核和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资质延续监理单位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为2016715日;资质申请监理单位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为20168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地址

南昌市西湖区中山西路68号江西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1203室。受理人:罗晨,0791-88825662

三、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按水利部公告制备。

2.备查材料。申报材料中所有监理合同原件,从业人员资格、职称证书原件,资质标准要求的近3年业绩的合同工程完工(或后续阶段)验收鉴定书。

 

附件:1、水利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的公告;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的公告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我部决定开展2016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报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资质等级申报范围

本次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专业(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二)资质等级延续范围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7331日之前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

二、网络申报

(一)申报单位应登陆水利部网页在线服务栏目(网址是http://www.mwr.gov.cn/),选择“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项的“预受理”链接,填报单位信息及申报项目,生成并打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申请材料1)。

(二)各申报单位均应进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址是http://www.cweun.org)填报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各单位人员应满足相关要求并确保人员资格在有效期内。在申报单位从业的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应分别登录“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报送系统”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信息报送系统”,完成个人执业信息报送。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完成单位预申请。申请延续、晋升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同时填报业绩信息,完成信用档案数据更新。

三、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网络预受理生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5.在监理单位从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且由监理单位或其控股单位缴纳;属控股单位缴纳的,需提供控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其为该单位正式员工的证明文件;属退休人员的,可只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未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退休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

7.2013101日至2016931日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按照合同排列顺序制备的业绩汇总表,注明项目等别、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二)材料要求

申请单位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份。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提交15项材料,其中14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5项材料单独装订为一册;

申请增加专业资质的,提交16项材料,其中14项以及第6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5项材料单独装订为一册;

申请晋升、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提交17项材料。其中,14项以及第6项材料按顺序装订为一册,第5项材料单独装订为一册,第7项材料视情况装订为一册或多册。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准备有关证书、文件、劳动合同、保险凭证、监理合同等原件,以备查核。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申报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直接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中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与原件进行符合性查验,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从业人员和工程业绩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在要求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意见统一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一)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截止日为2016715日,逾期将停止网络申报和信息平台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于2016819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申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申请人提交材料截止日为2016819日,逾期将停止网络申报和信息平台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于2016923日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三)申请监理单位资质信息变更

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登录水利部网页在线服务栏目,提交预受理申请通过后,向水利部提交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办理信息变更。

五、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咨询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和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联系人:余文平、王竑

联系电话:010-6320257163202715

传  真:010-63202685

电子邮件:mwrjl@mwr.gov.cn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63208000

传  真:01063206007

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106320444763204448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12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2010514日水利部令第40号修改,201512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2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2.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3.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 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 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 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

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丙级(或者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还须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