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水建管字〔2016〕3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赣水建管字〔2015〕102号)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七条。
2.第八条修改为: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项目建设地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地跨设区市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
江西省水利厅
2016年5月13日